*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1日)废止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房地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制订的上海市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前交换试行办法的通知
(沪府发[1996]71号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房地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制订的《
上海市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前交换的试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为进一步搞活本市房地产二、三级市场,方便职工所购公有住房的交换,制订如下试行办法。
一、职工所购公有住房允许交换的范围
(一)本市职工所购公有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后,即允许与本市其他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以及本市居民的各类私有住房进行交换。
(二)下列住房暂不允许交换:
1、副局级及副局级以上在职干部购买的(包括以副局级及副局级以上在职干部的职级或工龄购买的)公有住房;
2、企业领导购买的(包括以企业领导的职级或工龄购买的)超标准公有住房(一是指在面积上超标准,企业或企业领导人原有级别的按原级别计算控制标准,无级别的或新成立的企业均按建筑面积85平方米计算控制标准。二是指在档次上超标准,如外销商品房、侨汇房及当时购进价多层在5000元/平方米以上或高层在8000元/平方米以上的内销商品住宅);
3、校园内、部队营房区域内的已售公有住房;
4、户籍冻结地区和改变使用性质的住房。
二、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交换中的税费征管
(一)对职工所购公有住房在交换中的差额收入应征收的营业税(同时按其税额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堤防费附加、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土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统一按5%的综合征收率合并计算缴纳各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