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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统一使用《上海市房地产权卡》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统一使用《上海市房地产权卡》的通知
(沪房地籍[1996]642号 1996年8月19日)


浦东新区规土局,各区、县房地局、规土(土地)局、房管局,崇明县建委,各房地产登记处:

  为实施《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加强基层一级的权属管理,保证房地产权属管理的完整性和系统性,现决定统一使用"上海市房地产权卡",以此作为日常管理的手段和权籍统计的基础。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权利登记发证时,由登记处填写(打印)"上海市房地产权卡"。未发证的道路、农田、隙地等由权籍管理部门负责建卡。

  二、登记处每季度5日前,向房地所在地的区、县房产土地局权籍管理部门移交上季度的房地产权卡。

  三、卡片建立采用"一证一卡"制,即每发放一张权证,建立一张卡片。

  四、卡片各栏内容填写,参照沪房地籍字(1996)252号文执行。其中"证类"填写:绿证(外销)、绿证(内销)、黄证、红证。凡一个地块中房屋超过四幢的,卡片中可不必填写分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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