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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提高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提高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的通知
(沪劳关发[1996]39号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各区、县劳动局,各主管局(公司):
经市政府同意,本市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从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起调整如下:
一、
各区调整为每人每月285元。
二、
各县在原来生活费发放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32元。
第 [1] 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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