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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征收土地垦复基金留成比例和提高土地垦复补贴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征收土地垦复基金留成比例和提高土地垦复补贴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沪财农[1996]107号、沪房地法[1996]911号 1996年11月15日)


各区、县土地(规划)局、房地局,浦东新区综合规土局,各区、县财政局,浦东新区财政税务局:

  自1987年5月27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实施《上海市土地垦复基金征收管理办法》以来,各区、县在加强土地管理的同时,十分重视土地垦复工作。据统计,1988-1995年全市共垦复土地8.89万亩,增加了耕地资源,对土地“开源节流”起了一定的作用。但是,随着土地垦复成本的增加,各区、县反映原来规定的征收土地垦复基金留成比例和土地垦复补贴标准均偏低,要求能给予适当调整。经多次协调,并请示市人民政府同意,对调整区、县土地垦复基金留成比例和提高土地垦复补贴标准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根据“两级政府,两级管理”的要求,市级土地垦复基金由市统筹安排用于市级农业项目建设;留区、县部分的垦复基金由区、县政府专项用于土地垦复。如安排中涉及重大建设项目,可向市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由财政部门按资金使用管理要求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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