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在公房基地范围内的私有房屋,已经领有房屋所有权证,没有发现矛盾和纠纷的,可以换发房地产权证,按建筑物的占地确认土地使用权的范围。
三、委托申请
房地产登记的委托采取自愿公证原则。
房地产抵押登记和买受商品房屋后的变更登记,合同已经审核或公证的,登记时可以由抵押当事人或房地产权利人一方单独办理。
四、登记文件
1.在1987年1月1日之前,乡镇企业办理了建设用地手续,但是建造房屋的手续不齐全的,申请人书面说明房屋建造情况和具结保证,并经乡人民政府证明后,可以申请房地产登记;
1987年1月1日以后,取得建设用地的,必须补办建造房屋的有关手续后,才能确权发证。
2.房地产登记时提交文件,合同应当为正本或副本,其他文件原则上也应当为原件,因故确实无法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提交的复印件应注明原件存放处,并保证与原件内容一致。
五、房地产抵押
1.申请房地产抵押登记,如需要委托评估的,抵押当事人应委托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以出让土地使用权方式取得的地块,没有建造房屋的,土地可以单独设定抵押权,建造房屋的,应当设定房地产抵押;其他地块,房屋可以单独设定抵押权,也可以与土地同时抵押。
3.抵押借款购买商品房屋现房的,在申请房地产登记时应同时申请抵押登记。申请登记时应提交:
1.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
2.售房合同;
3.房地产抵押合同;
4.勘测报告。
贷款银行可凭房地产登记处开具的《房地产登记收件收据》发放贷款。
购房人凭付款凭证领取《上海市房地产权证》。
4.房地产抵押文件从登记之日生效。合同中设定抵押日期的,以合同为准;合同中未规定日期的,以登记日期为起始日期。
六、土地面积分摊
1.商品房屋与非商品房屋同一基地或同一幢房屋的,土地使用面积的分摊,按所占比例多的房屋土地面积分摊原则进行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