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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房地产登记中有关问题说明一》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房地产登记中有关问题说明一》的通知
(沪房地籍[1996]533号 一九九六年七月三日)


浦东新区规土局,各区县房地局、规土土地局、房管局,崇明县建委,各房地产登记处,市房屋土地测绘中心,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

  为了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规范房地产登记程序,进一步明确政策界限和处理原则,我局将陆续印发《房地产登记中有关问题说明》。现将说明一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房地产登记中有关问题说明一

  一、关于分工

  1.单位或个人购买的房屋属于内销商品房的,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登记处申请变更登记。

  2.在《条例》实施前,已经受理登记的,原来的受理单位应抓紧在七月三十日前处理完毕;如不能发证的,应退还给申请人,并书面说明情况。

  高标准内销房在三月一日之前,已由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过户的,由市房地产登记处受理变更登记。

  3.座落在郊县的"三资"企业房地产登记,由市房地产登记处和市房屋土地测绘中心,分别委托所在县的房地产登记处和测绘部门办理。

  二、换发权证

  1.已经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持有土地临时使用证,或虽没有土地使用证,但没有发现矛盾和纠纷的,可以换发房地产权证。

  2.已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自建房屋没有纠纷的,申请人可以凭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建筑执照,申领房地产权证。

  3.土地临时使用证已经到期,但仍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由原土地管理部门在土地临时使用证上注记,延长土地使用期限,期限不超过二年。

  4.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因动拆迁资金未到位或其他原因,按出让合同规定,可以发给房地产权证,但在权证的扉页上应加盖方章,注明临时使用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经政府批准临时使用土地的,可以发给房地产权证。但在权证的扉页上应以上款的规定办理。
  5.持有的建设用地许可证已经到期的,可以换发房地产权证;新批准的建设用地,应当持建设用地批准书,申请初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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