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房管办事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房地物[1996]446号 一九九六年六月三日)
浦东新区规土局,各区、县房地局、房管局,崇明县建委:
现将《关于加强房管办事处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房管办事处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房屋行政管理的力度,提高物业管理的整体水平,根据本市房屋行政管理的基本职责和房管办事处的实际情况,就加强房管办事处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房管办事处是浦东新区规土局,各区县房地局、房管局,崇明县建委(以下简称各区县房管部门)派出的行政管理机构。
二、房管办事处的设置,应根据街道区域范围的大小、产权分布的情况、各区县房管部门的经济实力与人员编制等情况,按一至三个街道区域设置一个房管办事处。
三、各区、县房管部门应选派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同志担任房管办事处的工作,以加强最基层房屋行政管理的力量。
四、房管办事处的行政职能主要是在所管辖区域范围内宣传、贯彻落实政府有关房屋(物业)管理的法规、规章,调节房屋业主、租赁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关系,进行日常的房屋行政管理和执法检查工作。
1、协助售房单位、房产开发公司、物业管理公司组建业主委员会。对无人管理的异产同幢房屋,如联建公助产、优惠价房产,则负责召集筹建业主委员会。
2、联络、指导业主委员会按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培训业主委员会主任。
3、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对公有住宅出售后的三项基金、商品房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4、与辖区内的物业管理企业、住宅小区管理处(站)建立业务联系制度和网络。贯彻落实各项房管、房改政策,指导、监督企业的规范运作,交流物业管理的经验等。
5、对辖区内物业管理单位不履行物业管理合同,管理混乱,乱收费等行为,房产办事处受区局委托有权提出限期整改通知,并监督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