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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七条 (售房价格说明)

  销售商品房应备有售房价格说明书,内容包括:各种规格房型简图,各室号套内建筑面积(实得建筑面积)及应合理分摊的公用面积,各厅、室使用面积,楼层、朝向房价增减系数,已经审定的物业管理收费项目及标准。售房价格说明书文本由市物价检查所统一监制。

  第八条 (购房面积与总价款)

  商品房销售合同应明确载明购房者所购置的商品房建筑面积、单价、总价款。合同上的面积应与房管部门测量机构的实测面积相符。

  签订预售合同的,应对合同上暂测面积与交付时的实测面积提出面积差异的处理办法,填入合同有关条款或增写补充条款。如预售合同未作约定,到交付房屋、发给产权证时,实测面积大于暂测面积的,售房总价款不变;实测面积小于暂测面积的,房款相应计退。

  前款所称的实测面积,是指房屋竣工后,以房管部门测量机构实地丈量后,出具的《建筑面积测算表》上认定的面积。前款所称的暂测面积,是指房屋未竣工前,房管部门测量机构或其它单位依施工图及规定的计算办法测算的面积。

  第九条 (收费规范)

  各种收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收取房价外费用;不得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委托物业管理单位追加房价外费用。在商品房销售合同附件《管理公约》中规定购房人缴付的款项,需经物业所在地物价部门审核同意。

  中介服务机构收费应执行市物价局、市房地局《关于本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的规定。

  商品房交易、登记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应执行有关规定;收费部门应在缴费场所公布收费价目表,悬挂收费许可证。

  第十条 (价格异议处理)

  商品房销售合同一经签订,任何一方均不得以商品房市场价格涨落、建筑成本变化等为由,擅自变更合同明确的销售价格。如其中涉及价格内容不明确、有异议的,购房人可提请房屋所在地的区、县物价部门协调。

  第十一条 (处罚规定)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由物价检查机构按照《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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