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沪价房[1996]第244号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七日)
各区县物价局(委):
根据《
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我局制定了《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商品房
销售价格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制止价格欺诈,维护正当竞争,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从事商品房销售(包括现售和预售)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房价制订和构成)
商品房销售价格以及楼层、朝向增减系数由房产开发企业、经营企业制订。
商品房价格由成本、利润、税金等项目构成。
商品房开发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应按规定计入成本。
第四条 (房价用语)
凡以商品房立项开发的,不得使用安居工程、解困房、平价房等名称。未经市、区县物价部门审核,不得使用成本价房、微利房等提法。
第五条 (基准房价)
商品房的基准房价是指整幢房屋含楼层、朝向因素的平均价格。在确定销售价格时,整幢房屋的楼层、朝向增减系数代数和应趋近于零。售房广告中如有价格表示的,应清楚、明白、真实,采取基准房价的,可列明起价和最高价。
第六条 (明码标价)
销售商品房应明码标价。标价签内容包括:座落位置、结构、面积、计价单位、销售(出租)价格、产权性质、经纪人费用等。标价签由市物价检查所统一监制。采用电子屏幕显示,应将标价内容逐项显示。销售价格若有变动应及时更换标价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