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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房地产交易手续费等适用范围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房地产交易手续费等适用范围的通知
(沪价房[1996]第264号、沪财综[1996]第65号 1996年11月4日)


各区、县物价局(委),浦东新区工商局:

  现接有关企业反映,实施国有企业改革方案如破产兼并、改制更名等需办理房地产权证变更事项时,某些区、县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沿用对私房买卖管理的做法,向企业分别收取交易手续费和登记发证费用,甚至按房地产评估值征收“超标费”(私有房屋买卖超过标准费)。

  市政府沪府发(1996)30号文批转的《关于搞活本市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存量房地产交易手续费,由交易双方各支付房价的1%降为由受让方支付0.5%”。这是针对个人产权的存量房地产买卖而定的。此外产权的转让行为,尚未规定可以收手续费。

  为支持当前国有企业的改革,把改革成本降到最低限度,少收费或不收费是一条基本原则。经研究,特通知如下:

  一、自1996年11月16日起,凡已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国有企业改革而办理房地产转让登记的,各区、县房地产交易(包括交易、登记合一的)管理部门,不能收取“交易手续费”、“超标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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