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测绘工作的通知
(沪房地籍[1996]459号 1996年6月6日)
浦东新区规土局,各区县房地局、规土土地局、房管局,崇明县建委,各房地产登记处,市房屋土地测绘中心,农场房屋土地管理处:
房地产测绘工作是房屋土地管理的一项重要技术工作,是房地产权籍管理的技术保障和技术基础。为进一步理顺房地产测绘和房地产登记的工作关系,加强房地产测绘的系统性和可靠性,提高对房地产市场快速运作的适应能力,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设用地勘测应使用地籍图。为了使地籍图及时反映土地权属的变化,新的建设用地勘测时,应采用地籍图,面积计算应该用丘面积进行控制。在未完成新建房屋初始登记之前,地籍图上可保留原有房屋,丘界线用红色虚线表示(实线10mm,间隔10mm)。勘测作业时,如发现地籍图上的误差超过规定或地籍图有误,应及时进行修测或纠正,并通知有关部门。
二、各区、县应抓紧做好房产平面图和地籍图的修测工作,保持图件的现势性。修测组织多种力量和采用多种方法进行。新建房屋初始登记时,必须提供现势性图件,丘界线改为实线。房屋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应加强图件修测方面的协作,避免重复劳动。区、县房地管理部门合一的,应逐步将房产平面图和地籍图合一,达到一图多用的目的。
三、及时做好商品房建筑面积测算、土地面积分摊和相应的发证附图配图工作。土地面积分摊应采用房产管理部门建筑面积的测算结果,分摊范围应与批准用地范围相一致。建筑面积和土地面积的测算应严格按照市局的有关技术规定操作,确保面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商品房预售时的计算数据在房屋竣工后必须进行实测、检核,如超过允许误差范围,应重新计算或修正。配图工作应与计算同步完成。
应采用先进的计算手段和计算方法,不断提高计算的速度和精度。
四、为房地产登记及时提供勘测报告和发证图件。新建房屋初始登记或需大面积房地产测绘的,接受委托后,应在三十日内完成勘测报告和发证附图;不需外业测绘的,应在十日内完成报告和发证附图;晒制地籍图和房产平面图的,原则上应在当日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