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确定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审核建设发展规划,审定研究课题,安排大型的学术活动,监督经费使用等重大事项。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学术委员会一般由9名或11名区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其中实验室依托学校之外专家不应少于二分之一。学术委员任期五年,由依托单位聘任,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条 实验室实行固定编制和流动编制相结合的人事制度。依托单位应根据精干、高效的原则核定实验室的固定研究人员及管理人员编制。学术带头人由实验室主任公开聘任,其他研究人员由学术带头人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和争取到课题的实际情况自主聘任,并报实验室主任核准。受聘流动人员的相关费用由课题组负担。要注意吸引和培养优秀青年科技人员,并努力吸引有成就的出国留学、进修人员回国参加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要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积极开展国际和国内科技合作与学术交流。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要通过专利许可和技术转让等形式,以及奖励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等措施,积极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知识产权和技术权益的保护,依托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均属职务科技成果,应署实验室名称。
第二十四条 根据自治区经济发展、学科发展的需要以及实验室实际运行状况,教育厅可对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撤并。
实验室确有需要更名、变更主要研究方向或进行调整、重组的,必须做好变更前的调研工作,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学术委员会和专家组论证、依托单位核定后,报教育厅审批。
第六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正式投入运行后,实行动态管理。依托单位应当每年对实验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教育厅备案;教育厅组织评审专家组定期对实验室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