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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办法(暂行)[失效]

  第十条 自治区教育厅对实验室建设的考核评估分为阶段检查评价和最终评估验收两种方式:
  (一)依据项目计划任务书,在建设中进行阶段检查评价。若发现未按项目计划任务书要求完成建设进度和指标,或者将经费挪作它用的,自治区教育厅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直至停拨经费、撤消立项、追回拨款,并对实验室建设经费进行审计。
  (二)实验室完成建设任务后,由教育厅组织专家根据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进行最终评估验收。验收合格者,正式命名“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并颁发牌匾。
  第十一条 对逾期未完成建设任务或验收不合格的实验室,自治区教育厅将视具体情况取消组建计划,收回已拨发经费。

第四章 经费与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 实验室的建设资金采取教育厅专项建设经费和依托单位按1:1配套共同筹集。鼓励企业和社会资金参与实验室建设。
  第十三条 教育厅专项建设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年度拨发。依托单位配套经费必须按照项目计划任务书确定的时间到位,否则将停拨后续建设经费。建设项目超预算部分,由依托单位自行筹措。
  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资金(含学校1:1配套部分)不能用于实验室的基本建设,不作为课题研究经费及日常运行经费,只能用于购置必需的先进仪器、设备等。
  依托单位应当对实验室建设资金设立校内资金专户,专款专用,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期报送年度决算,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十五条 依托单位应当对用实验室建设资金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设立财产专户。
  第十六条 实验室建设任务完成后,依托单位负有为实验室进一步发展和日常运行提供经费的责任。

第五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七条 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实行依托单位和教育厅领导下的实验室主任负责制。
  第十八条 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自治区教育厅聘任。实验室主任应当为国内或自治区本领域的学科带头人,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与团结协作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岁。实验室主任任期为五年,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得少于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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