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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办法(暂行)[失效]

  (二)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根据教育厅发布的实验室组建规划,组织本校进行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申报;协调解决有关建设及运行期间存在的相关问题;拨付配套经费,并提供必要的行政、后勤等保障;推荐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确定实验室的编制和人员安排;制定实验室科研计划、人才引进和培训计划、学术交流与合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实验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配合教育厅对组建完成的实验室进行验收认证和运行期间的考核评估工作。

第三章 立项、建设、验收

  第七条 拟申请承担实验室建设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某一学科领域具有雄厚的科研实力,具备承担国家或自治区的重点科研任务的能力,学科特色突出,优势明显,属于自治区优先发展的学术或技术领域。
  (二)拥有较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在国内或自治区同学科专业领域具有公认的学术和技术权威;拥有结构比较合理的研究、技术队伍,具有培养高级人才的能力;有明确的学术思想及正派的学风。
  (三)具备一定的科研实验条件和工作基础,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在学术水平、人才培养、承担科研任务等方面有一定的竞争能力。
  (四)在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过程中有相应的资金投入,能够保证实验室工作开展的需要。
  第八条 实验室建设的立项程序是:
  (一) 凡符合自治区教育厅组建实验室的总体规划和布局原则,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单位,可向自治区教育厅提出申请并报送《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报告》。
  (二)自治区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三)申请单位填写《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经审核由教育厅批准立项。项目计划任务书是实验室建设项目据以验收、考核的重要文件,具有行政约束力。
  (四)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完全自筹或大部分自筹经费建设实验室,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立项。
  第九条 实验室建设采取边建设、边运行、边开放的工作方式,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依托单位在实施实验室建设期间,要组成领导小组,确定建设项目负责人,从组织措施上确保建设工作顺利进行。
  在实验室建设过程中,对项目计划任务书中大型仪器设备采购计划、研究方向等重要内容需要调整的,应由实验室提出申请,学术委员会审核,报教育厅批准。依托单位每年应当将实验室建设进展情况向依托学校和自治区教育厅作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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