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5月19日 实施日期:2008年5月19日)废止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办法(暂行)
(二00三年五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是我区应用基础研究、基础研究、应用与开发研究、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基地。为规范和加强实验室的建设、运行和管理,根据《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和《教育部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结合自治区高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教育厅与区内高校共建的重点实验室。
第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目标是:
(一)在应用基础研究和基础研究方面,应注重创新,寻求突破,力争进入世界学科前沿,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二)在应用与开发研究方面,要紧紧围绕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关键问题,开展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和技术开发,发挥科技创新作用,提高应用性研究成果的转化率,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培养、稳定和吸引人才相结合,保持一支精干、高水平的科技队伍,培养出优秀学术带头人,逐步成为相关专业的人才中心。
(四)广泛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成为我区高校科技工作对外开放的窗口。
第四条 实验室以自治区有较强科研实力的高等学校为依托,由自治区教育厅和相关高校共同投资建设,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实行教育厅、依托单位二级管理。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自治区教育厅根据全区经济和科技发展的战略需要,统筹规划、统一安排高校重点实验室的组建工作。实验室的依托单位具体负责对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实施与协调管理。
第六条 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具体职责划分是:
(一)自治区教育厅的主要职责:根据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和安排,组织编制实验室的总体组建规划,明确有关组建方针、布局原则、优先领域和政策措施;审批实验室的立项、建立、重组、合并和撤销;检查实验室建设情况;对完成建设任务的实验室进行验收认证;对建成后的实验室进行考核评估;聘任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拨发专项建设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