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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教育厅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的任职条件是:(1)学术造诣高,在一线工作的国内外知名专家。(2)年龄不超过70岁。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报教育厅备案。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年龄不超过70岁,任期为5年。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九条 通过验收的重点实验室,其开放运行费一般由依托高等学校自行解决,主要用于设立开放基金、开放课题经费以及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

  第三十条 重点实验室要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与学术交流。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经费可在开放运行经费中列支。

  第三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由实验室主任管理,主要用于支持具有创新思想的课题、新研究方向的启动和优秀青年人才的培养。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可在开放运行经费中列支。

  第三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应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鼓励国内外企业、政府、个人以不同形式向实验室捐赠仪器设备、设立访问学者基金、研究生奖学金等。
  第三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均应署本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在国外学习、进修、从事客座研究的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凡涉及实验室工作、成果的,在论文、专著等发表时,也均应署本重点实验室名称。申请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应重视和加强管理工作,仪器设备要相对集中,统一管理,凡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都要对外开放。要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对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网络的建设与管理,重视学风建设和学术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并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
  第三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是学术机构,不允许以其名义,从事或参加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

第四章 考核与评估

  第三十六条 高点实验室要接受定期评估、优胜劣汰、动态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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