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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教育厅组织验收专家组对重点实验室进行验收(验收专家组一般由5-7人组成,包括学术专家和管理专家,其中管理专家不超过2人)。重点实验室验收实行回避制度,依托单位人员与该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成员均不能作为验收专家组成员。
  第十四条 验收专家组按照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以及验收申请书,听取实验室建设总结报告,进行实地考察,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目标、水平、可持续发展、实验条件、科研及人才培养能力、建设经费使用和仪器配备以及学术委员会组成、开放运行和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评议,形成验收专家组意见。
  第十五条 在确认落实解决验收中提出的各项问题后,教育厅发文批准重点实验室挂牌,正式开放运行,同时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更新应纳入依托单位的重点建设范畴。
  第十七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学科发展的需要以及重点实验室运行状况,教育厅可调整重点实验室的布局、研究方向及组成,并对重点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撤消等。

  第十八条 确因学科发展需对重点实验室更名,或变更主要研究方向,或对联合实验室进行调整、重组,须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或组织相关学科的专家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报告,由依托单位以正式公文报教育厅。

第三章 管理与运行

  第十九条 自治区教育厅是自治区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和教育部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规划并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
  (三)审批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立项、重组和撤消。
  (四)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五)组织对重点实验室的验收和评估。
  (六)提供、拨发有关建设经费。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是重点实验室建设的依托单位,协助主管部门负责重点实验室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直接管理,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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