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研究基地全部经费必须由依托高校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核算,单独建帐,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基础设施条件是重点研究基地发展的重要保障,依托高校要加强对重点研究基地基础设施和条件的建设,为重点研究基地提供不低于10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和图书资料用房,配备科研工作所需要的设备及国际互联网络终端。
第二十一条 重点研究基地原则上应建立独立于学校图书馆的专门图书资料室。图书资料室应收集必要的外文书刊资料、最新书刊资料和非出版物(如研究案例等),配备专职资料人员对图书资料进行编目并单独造册登记。
依托高校图书馆应优先满足重点研究基地图书资料特别是外文图书资料的订购需要,并提供有关资料编目、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十二条 重点研究基地要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建立结构合理、便于查询的重点研究基地的专业性网站,做到内容丰富并随时更新。同时借助网络条件逐步建立与研究方向相符的专业资料库或数据库。
第五章 检查评估
第二十三条 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每四年为一个周期,在检查和评估达标的基础上进入新的建设周期。评估的同时受理新的同一研究方向机构的竞争申报。检查评估采取年度检查、中期检查和专家评估相结合的方式:
(一)年度检查:在四年建设周期内,依托高校要对本校重点研究基地进行年度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并解决问题。依托高校要将自查结果,整改工作总结等上报自治区教育厅。
(二)中期检查:在建设周期的第二年末,自治区教育厅组织专家组对重点研究基地进行中期检查。主要针对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学术发展规划、基地管理办法与规章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和依托高校在科研设施、经费、政策的落实情况等方面进行检查。
(三)专家评估:在建设周期的第四年,依托高校在自评的基础上,向自治区教育厅提出进行重点研究基地评估的申请。自治区教育厅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考查和评估,根据本管理办法的各项要求,按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进行评价。
第二十四条 专家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