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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学术交流 通过参与制定本研究领域的发展规划,举办国内和国际学术会议,接受国内外访问学者等措施,协调本研究领域的学术活动,使其成为自治区乃至全国的学术交流中心,并从中发现人才,吸引人才,为学科建设服务。

  (五)社会服务 通过大量的实践和调研,从社会生活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进而服务社会,形成良性互动;通过承担政府和社会各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研究课题,为部门、企业和地方提供发展规划、发展建议等方面的决策咨询服务,提高解决重大实际问题的综合研究能力和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成为重要的咨询服务基地。

  第四条  重点研究基地实行“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竞争创新、产学研一体化”的运行机制,建立创新的科研管理制度,深化科研体制改革,在高等学校科研体制改革方面发挥示范作用。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重点研究基地由自治区教育厅和高等学校(依托高校)共同建设,以依托高校自建为主。实行“竞争入选、定期评估、不合格淘汰、达标递补”的动态管理模式。

  第六条 重点研究基地是依托高校人事权和财务权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机构,在资源配置上计划单列。

  第七条 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每四年为一个周期,在检查和评估的基础上进入下一个建设周期。对评为优秀的重点研究基地给予经费和科研项目等方面的倾斜,并积极推荐申报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对未能通过评估的重点研究基地视情况予以停止拨款、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基地的资格,在动态管理中保持重点研究基地的领先性。

  第八条 自治区教育厅在基地建设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制定和修改规章制度;

  (二)组织重点研究基地的申报、专家评审和检查评估工作;

  (三)对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进行指导并负责提供专项经费的资助。

  第九条 依托高校在基地建设与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本单位科研体制改革和重点研究基地的推荐申报工作,并负责具体实施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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