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教技字〔2008〕8号)
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推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发展,我厅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科学管理与建设,根据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大力提高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质量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以下简称重点研究基地)是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自治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民族进步、文化繁荣以及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出发,按照优化结构、合理布局、突出重点的要求规划和建设。
第三条 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标准是:
(一)学科建设 根据学科发展的趋势及自治区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凝练学科方向,形成学科特色和优势,使其成为国家重点学科的培育基地。
(二)科学研究 组织重大科研课题研究,整合教育、科研资源,产出重大创新性成果,促进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协调发展,使科学研究的整体水平保持区内领先地位,达到国内相同研究领域先进水平,为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三)人才培养 通过科学研究,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一流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逐渐形成一批高水平的创新团队;通过课程开发和吸收研究生参加课题组,促进最新研究成果向教学转化,更新教学内容,提高教学水平,培养硕士、博士等高级专门人才;为社会相关人员提供本研究领域最新科学知识的培训,成为自治区乃至全国相同研究领域的专门人才库和人才培训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