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申请使用服务业发展资金需报送的资料。
(一)企业(单位)申请贴息资金项目所需资料:
1.贴息资金申请报告;
2.现代服务业发展(贴息)资金申请表(附件1);
3.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3);
4.金融机构贷款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5.金融机构贷款入账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6.金融机构贷款利息结算凭证及实际支付利息原始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7.单位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8.上年度企业(单位)会计决算中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9.其他需要说明提供的相关资料。
要求企业(单位)将上述资料编好目录,装订成册,按规定报送相关受理部门。
(二)企业(单位)申请补助资金项目所需资料:
1.补助资金申请报告;
2.现代服务业发展(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2);
3.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3);
4.完成项目的验收报告,实际费用支出原始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或者在建、拟建项目的可研报告及市场预测评估报告;
5.单位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6.上年度企业(单位)会计决算中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7.其他需要说明提供的相关资料。
要求企业(单位)将上述资料编好目录,装订成册,按规定报送相关受理部门。
(三)市(县)财政及行业管理部门上报项目所需资料:
1.现代服务业发展资金(贴息)项目汇总表(附件4);
2.现代服务业发展资金(补助)项目汇总表(附件5);
3.上述(一)、(二)款要求的每个项目贴息或补助相关资料。
第七章 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和商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服务业发展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与管理。各市要对扶持项目进展、资金实际到位及使用等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总结,并于每年12月底前向省财政及商业主管部门联合报送总结报告。
第二十八条 省财政将会同省商业厅、监察、审计及中介机构,建立经常性服务业发展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对检查中发现的弄虚作假、骗取、截留和挪用服务业发展资金等违法违纪问题,将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严肃处理,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