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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商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对于辽西北地区和"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产业园区纳入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贴息和补助比例可上浮10%。对于同一类项目的贴息和补助比例要一致。

第六章 资金的申报、审定及拨付

  第二十二条 每年6月份围绕省政府的中心工作通过文件和媒体向社会发布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扶持的重点、贴息补助比例、分类支持幅度等,并公布分市申请资金额度。
  第二十三条 每年省级部门项目受理截止时间为10月底,即每年10月底前各市按程序上报下一年度项目资金申请,以便统一编制全省资金预算。对于漏报项目,各市可于下年的3月底前补报一次。
  第二十四条 服务业发展资金申请受理部门为各级商业主管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其中粮食、供销社企业的资金申请项目分别由商业主管部门分别征求同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按程序上报。
  第二十五条 服务业发展资金申报、审定及拨付程序。
  (一)具备服务业发展资金使用条件的企业(单位),对符合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可按规定直接向同级商业主管理部门及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
  (二)各市商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直接受理的本级企业(单位)申请报送的项目资料,以及所辖县(市)商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的项目资料进行审查、核定。
  (三)对经审定合格的项目,在省下达的额度内按优先顺序排序,由市商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以正式文件形式联合上报省级商业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省属企业(单位)的项目,由省商业厅直接受理并会同财政厅审定。
  (四)省商业厅负责对受理的涉及粮食、供销社企业的申报项目,分别征求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连同商业等其他行业项目,分别汇总建立贴息项目和补助项目按市别、行业类别的全省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项目库,并送省财政厅。
  (五)省财政厅会同省商业厅对申报项目库的具体项目的资金使用方向进行合规性审查并提出服务业发展资金具体安排意见,报省政府审批。
  (六)根据省政府审批意见,省财政厅会同省商业厅联合下发项目通知,并由省财政厅按现行财政体制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达指标文件,拨付资金。
  (七)各级财政部门收到省下达项目文件及资金后,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由财政部门招标或指定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拟支持项目进行审计认定;根据审计认定结果,将财政贴息或补助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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