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资金使用的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请使用服务业发展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年检合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经济效益良好。不拖欠职工工资和按期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
(三)贴息项目必须具有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贷款资金到位凭证及利息结算证明。
(四)补助项目必须是已经完成并达到预期效果,或者是在建、拟建具有科学的可研报告及市场预测评估报告,符合现代服务业发展方向的项目。
第十六条 在上述资金支持范围内,对金融机构或担保公司已同意发放贷款或提供担保的贴息项目,由金融机构或担保公司推荐可优先安排贴息。
第十七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服务业发展资金不予支持:
(一)已享受国债资金支持或列入其他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的项目;
(二)已享受过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的项目;
(三)逾期未归还贷款并产生加息、罚息等项目。
第五章 资金的核定方式
第十八条 服务业发展资金重点用于服务业发展项目的贴息,对部分公益性较强、市场失灵、弱势行业及领域的服务业项目给予必要的补助。具体核定方式一年一定。
第十九条 贴息项目核定与贴息资金计算。原则上只对项目单位单个项目一年期以上的境内金融机构贷款,给予一次性贴息补助。对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项目,按贷款实际到位额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一年期基准贷款利率计算,给予一年期贷款利息50%至80%的贴息补助。每个项目贴息额最低不少于1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重大项目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可适当放宽限额)。
第二十条 补助项目核定与补助资金计算。原则上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支出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具体补助额度根据不同类别的服务业项目,按项目实际支出的30%至50%计算。每个项目补助额最低不少于1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重大项目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可适当放宽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