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现代物流业。重点对商贸物流业建设、发展中大型现代管理软件开发项目发生的金融机构贷款给予贴息;对商贸物流业公共物流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条 城乡流通市场体系建设。重点对有区域特点的城乡品牌商品批发市场建设发生的金融机构贷款给予贴息;对市场为公共服务进行的信息系统研发及应用、检验监测设备购置等给予适当的补助。
第七条 农村服务业。重点结合国家实施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对龙头企业配送中心建设、在乡镇开设直营农家店和消费服务中心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在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对符合国家补贴政策超过国家试点规模部分,给予适当补助。
第八条 粮食流通服务体系建设。对重点和特色粮食批发市场信息系统的研发、应用给予适当补助;对提高粮食企业粮油商品的散装、散运、散储能力,提高粮食精深加工能力建设,拉长产业链,完善粮食转化机制所发生的金融机构贷款给予贴息。
第九条 民族特色、地区特点的品牌旅游和文化产品开发建设。对特色旅游景区、景点设施建设发生的金融机构贷款给予贴息;对反映历史文化、民族特点,深受群众喜爱的品牌文化产品建设给予贴息或补助。
第十条 设计、咨询等生产服务业。重点对设计、咨询企业专业设备更新改造而发生的金融机构贷款给予贴息;对引进国际高级人才给予适当支持。
第十一条 会展业。对会展场所为增强服务功能实施的信息系统改造、配套设施改建、会展企业技术升级和设备更新等发生的金融机构贷款给予贴息支持。
第十二条 服务外包业。对重点服务外包企业采用新技术、增加或更新专业设备所发生的金融机构贷款给予贴息。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重点支持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提高服务质量,拓展服务领域。对省级协会组织的中介机构领军人才培训项目和先进审计(评估)软件研发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四条 现代服务业领域人才培养。对具有一定资质的办学单位专门从事现代服务业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其专业设备设施购置、更新发生的金融机构贷款给予适当的贴息;对现代服务业领域职业技术培训项目给予适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