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商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财流〔2007〕239号 2007年4月6日)
各市财政局、商业局(委)、省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现代服务业发展,提升传统服务业现代化水平,省政府决定2007年起省建立"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资金"。为规范管理,我们制定了《辽宁省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六日
辽宁省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提升传统服务业现代化水平,省政府决定建立"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资金"。为规范资金使用,强化专项资金管理,发挥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服务业发展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现代服务业发展和传统服务业升级项目国内金融机构贷款贴息及项目支出补助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资金使用的原则
第三条 服务业发展资金使用的原则:
(一)引导性原则。现代服务业主要靠市场作用发展。服务业发展资金是政府引导性资金,通过贴息或补助方式引导和扶持仅靠市场难以解决、需要政府支持的公益性服务业和对社会经济发展具有拉动、促进作用而急需推进的服务业发展,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注入,加速企业发展。
(二)突出重点的原则。现代服务业发展涉及领域广泛,服务业发展资金要突出重点,优先支持流通服务业发展和现代化升级。
(三)平等对待的原则。在辽宁境内注册(不含大连),并具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种所有制形式服务业企业(单位),凡符合本办法支持范围的服务业项目都给予扶持,一视同仁。
(四)坚持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的原则。向社会公开资金管理办法;公开每年支持重点和方向;公开项目申报及征集流程;公开项目审批程序;网上公示,接受监督;规范管理,追踪问效。
第三章 资金使用的范围
第四条 传统服务业现代化升级。重点对传统服务业企业现代化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升级)、信息化软件研发及专业设备购置、国家级"中华老字号"和民族贸易企业网点改造等发生的金融机构贷款给予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