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计划委员会关于外滩地区房屋置换土地出让金处理办法的批复
(沪计投[1996]44号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五日)
上海外滩房屋置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外滩地区房屋置换土地出让金处理办法的请示》(沪外置[1996]第1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根据市政府颁发的《外滩房屋置换暂行规定》,为加快外滩中央商务区建设,且考虑外滩地区市政配套建设任务重、投资大的实际情况,同意将外滩地区置换土地出让金全部留在市政府,并由置换公司代管,作为动迁安置地区建设改造的专用资金。
附:
上海外滩房屋置换有限公司关于外滩地区房屋置换土地出让金处理办法的请示
(沪外置[1996]第1号)
市计委:
我公司于一九九五年签署转让合同的五幢大楼已陆续进入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转移阶段,按规定房地产批租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前需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缴付土地出让金。
经向市房地局了解,批租地块的土地出让金,即楼面价总收入的分配办法为70%留给开发商作为动迁安置、市政配套等建设费用;30%上缴市政府(由市房地局代收)。外滩地区房屋的置换,市房地局意见宜参照中汇大厦、滇池路边防局大楼置换的做法,土地出让金的50%留作动迁安置等费用0%上缴市政府(由房地局代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