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司法确权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司法确权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问题的通知
(琼地税发〔2009〕15号)
各市县农税局、三亚市农综局:
近段时间,部分纳税人与税务征收机关对房地产纠纷经司法确权裁定后,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问题认识不一。现明确如下:
房地产买卖双方因合同纠纷,经司法确权裁定其交易合同有效的,买受人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合同签定当天。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