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权利人资格及不予受理登记的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权利人资格及不予受理登记的规定》的通知
(沪房地籍[1996]322号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浦东新区综合规土局、各区县规土土地局、房产局、房地产登记处,市房产交易管理科,市房地产登记处,市房地产测绘中心: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规范房地产登记程序,现将《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权利人资格及不予受理登记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权利人资格及不予受理登记的规定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规范房地产登记程序,现对申请房地产登记权利人资格及不予受理的情况作出以下规定:

  一、权利人资格:

  1、权利人自行办理房地产登记的,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十八周岁以上公民,或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自办房地产登记。

  2、限制行为能力的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满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即监护人代理登记。登记时,代理人应出具代理人证明。

  3、单位房地产登记必须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组织,任何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申请登记若委托他人代理登记,应出具委托书。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登记:

  1、房地权属来源不清的。

  2、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有纠纷的。

  3、按政策不具有购房资格的单位和个人。

  4、未办理过商品房初始登记的。

  5、其它不符合房屋、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房地产不予受理房地产其他权利登记: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