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在划拨土地上以联建参建开发房地产项目需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通知


  四、属于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的联建参建,主建单位和联建参建最终受让人,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向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出让手续:

  (一)要求变更土地使用权申请书;

  (二)要求受让土地使用权申请书;

  (三)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建设用地许可证;已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还应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已竣工的,还应提交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书;

  (六)建设项目地形图;

  (七)联建参建合同及其上手联建参建合同;

  (八)营业执照及单位法定代表人证件;

  (九)其他有关文件或材料。

  五、需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联建参建项目,应按本市内资商业等六类项目用地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中对本通知施行前的联建参建,按下列规定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一)建设单位在1994年4月30日前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的,按规定缴纳20%的出让金;

   (二)建设单位在1994年5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的,按规定交纳60%的出让金;

  (三)建设单位在1995年1月1日后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的,按规定交纳100%的出让金。
  六、下列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联建参建项目(包括经过再转让的),按本通知第五条规定,已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可按联建参建合同约定的数额计算开发量或开发投资:

  (一)联建参建后不再转让,房屋由本企业自用的;

  (二)联建参建商品房建设项目后,不再以联建参建等方式进行房地产项目转让,房屋由本企业或主建单位直接预售或出售给房屋使用人的;

  (三)由中央或外省市在沪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联建参建商品房建设项目后,不再以联建参建等方式进行房地产项目转让,房屋由本企业或主建单位直接预售或出售给房屋使用人的。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经批准的商品房建设计划从事联建参建,其接受其他单位联建参建符合本通知第六条的部分,不计房地产开发量或开发投资。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