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属于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的联建参建,主建单位和联建参建最终受让人,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向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出让手续:
(一)要求变更土地使用权申请书;
(二)要求受让土地使用权申请书;
(三)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建设用地许可证;已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还应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已竣工的,还应提交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书;
(六)建设项目地形图;
(七)联建参建合同及其上手联建参建合同;
(八)营业执照及单位法定代表人证件;
(九)其他有关文件或材料。
五、需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联建参建项目,应按本市内资商业等六类项目用地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中对本通知施行前的联建参建,按下列规定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一)建设单位在1994年4月30日前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的,按规定缴纳20%的出让金;
(二)建设单位在1994年5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的,按规定交纳60%的出让金;
(三)建设单位在1995年1月1日后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的,按规定交纳100%的出让金。
六、下列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联建参建项目(包括经过再转让的),按本通知第五条规定,已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可按联建参建合同约定的数额计算开发量或开发投资:
(一)联建参建后不再转让,房屋由本企业自用的;
(二)联建参建商品房建设项目后,不再以联建参建等方式进行房地产项目转让,房屋由本企业或主建单位直接预售或出售给房屋使用人的;
(三)由中央或外省市在沪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联建参建商品房建设项目后,不再以联建参建等方式进行房地产项目转让,房屋由本企业或主建单位直接预售或出售给房屋使用人的。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经批准的商品房建设计划从事联建参建,其接受其他单位联建参建符合本通知第六条的部分,不计房地产开发量或开发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