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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下达全面建成住宅小区和完整街坊的审核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下达全面建成住宅小区和完整街坊的审核标准的通知
(沪住工[1996]098号 1996年4月10日)


各区住宅局(署、办、综开办),各有关建设配套单位、各有关管理部门:

  为贯彻市委、市府领导关于住宅建设“实事办实,一切为群众着想”和公建配套“新账不欠,老账逐年还”的指示精神,确保住宅建设实事项目的完成,根据本市具体情况特制定“住宅小区和完整街坊全面建成审核标准”。标准内容如下:

  一、住宅小区和完整街坊全面建成审核要严格按照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1995年第21号令《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二、根据“谁开发、谁配套”的原则,新建住宅小区和街坊建设应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和住宅建设投资、施工、竣工配套计划,配建满足入住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的市政、公用和公建设施。

  三、严格按照规划设计要求,搞好住宅小区和街坊内绿化。若由于季节影响而不能进行绿化的,应完成绿化地块的翻土和地块周围侧石或栏杆砌筑。

  四、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设置住宅小区和街坊的公用路灯,并确保正常通电亮灯。

  五、凡邻近城市道路有煤气管道的区域,应完成住宅室外的煤气管道敷设,并与室内管道镶接。

  六、住宅小区内各街坊入口应标识明显标记,弄牌、门牌要按市公安局制定的标准,统一制作和安装。

  七、住宅小区和街坊内必须设置公用电话。

  八、建立健全住宅小区的社区管理和物业管理等管理机构,并做到责任明确、管理规范,为居民创造文明、整洁、安全、生活方便的居住环境。

  九、各有关物业管理单位应严格控制和管理住宅阳台的加封和空调的安装。阳台封窗必须规定统一的色调与式样,空调的安装要和排水管相结合,统一位置,做到整齐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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