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土地测绘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土地测绘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房地籍[1996]96号 一九九六年一月三十一日)


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各区规划土地局、房产局、各县土地局、房产局、崇明县建设委员会:

  现将“《上海市房屋土地测绘许可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并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加强房屋土地测绘队伍的建设,提高作业水平,确保工作质量。

  附件:
  《上海市房屋土地测绘许可证》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上海市房屋土地测绘管理,规范房地测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勘测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要承担房屋土地测绘的区、县、农场局房屋土地管理部门,都必须向上海市房屋土地测绘中心申请领取《上海市房屋土地测绘许可证》,经审核合格,取得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房屋土地测绘工作。

  二、颁发《上海市房屋土地测绘许可证》的工作,由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委托上海市房屋土地测绘中心审定和管理,并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审批,发证。

  三、申请《上海市房屋土地测绘许可证》的条件:

  1、必须是上海市房屋土地系统的从事测绘工作的单位(事业单位),有一支稳定的房屋土地测绘专业队伍和相应的技术人员。5名以上从事测绘的人员,其中要有专业工程师1名或助理工程师2名,所有作业人员应上岗培训合格。

  2、具备相应的测绘仪器和设备[经纬仪,测距仪各一台要符合房屋土地测绘精度要求,并有计量检定合格证书;平板仪,面积量算设备]并确实应用这些设备开展工作。

  3、房屋土地测绘成果,要符合房屋土地测绘的规定,测绘成果由测绘中心定期抽查。

  4、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管理制度。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