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凡期房安置基地不在拆迁基地所在区范围内或部分不在该区范围内的(即跨区安置的),拆迁基地建设者应向市住宅发展局提出对期房安置基地配套条件进行审核的申请,由市住宅发展局会同期房安置基地所在区的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对期房安置基地配套条件组织审核。
三、拆迁基地建设者在向住宅建设管理部门提出对期房安置基地配套条件进行审核申请时,应会同期房安置基地建设者提供下列材料:
1、《拆迁基地和期房安置基地情况申报表》;
2、拆迁基地和期房安置基地建设项目计划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区(县)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使用批准文件;
3、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期房安置基地施工总平面图及说明,并在图上标明安置房的位置;
4、市政、公用配套单位对期房安置基地配套方案的书面意见;
5、期房安置基地的住宅建设配套费缴纳凭证或包干建设批准文件,并附范围图;
6、期房安置基地的预售批准文件和购房合同(如系自建或联建房必须提供开工报告、建筑施工执照)及项目纳入本市住宅建设投资、施工计划的批准文件;
7、其他有关材料;
以上材料除《拆迁基地和期房安置基地情况申报表》外,其他材料可采用复印件,但需经审核人员与原件核对无误后方可使用。
四、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在受理审核之日起30天内,根据期房安置基地所处地域的配套条件及该基地配套设施的建设进度,对其是否遵循有关规定进行市政和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并按规划要求配建满足居民入住后基本生活需求的公建设施组织审核。
经审核基本具备条件的期房安置基地,由审核部门签发《期房安置基地配套条件审核单》,并将结果分别送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和拆迁基地建设者。如系区住宅建设管理部门签发的《期房安置基地配套条件审核单》,应同时将结果报市住宅发展局备案。
《拆迁基地和期房安置条件情况申报表》和《期房安置基地配套条件审核单》由市住宅发展局统一印制。
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
房屋拆迁许可证》后,由于期房安置基地建设者或拆迁基地建设者的原因,致使安置房未达到21号令的要求而不能按时交付使用的,期房安置基地建设者或拆迁基地建设者必须承担一切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