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将市区动迁居民安置基地的配套条件纳入《房屋拆迁许可证》审核范围的通知
(沪房地拆[1996]364号 1996年5月7日)
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住宅发展署,各区房地局、住宅发展局、住宅办、综开办:
为了切实做好动迁居民的安置工作,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动迁安置基地的市政、公用和公建设施配套建设满足居民入住以后的基本生活需要,现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95)21号令《
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市府21号令)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动迁安置工作的情况,决定将市区动迁居民安置基地的市政、公用和公建设施的配套条件(以下简称安置基地配套条件)列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
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审核内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因城市建设需要在本市国有土地上拆迁房屋的建设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拆迁基地建设者),在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核发《
房屋拆迁许可证》时,不论安置房是购置的,还是自建、联建的,必须提供由住宅建设管理部门核发的下列证明文件,否则,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1、凡采用现房方式安置居民的,安置房在1996年1月1日后竣工的,拆迁基地建设者必须出示由安置房建设者提供的《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安置房在1996年1月1日前竣工的,拆迁基地建设者必须出示由安置房建设者提供的《上海市住宅建设竣工日期确认单》(不含已办理过户口入户手续的住宅)。
2、凡采用期房方式安置居民的,拆迁基地建设者必须提供《期房安置基地配套条件审核单》。
二、凡采用期房方式安置居民的,拆迁基地建设者应根据期房安置基地所在的区域范围,按下列情况向住宅建设管理部门提出对期房安置基地配套条件审核的申请:
1、凡期房安置基地在本区范围内的,拆迁基地建设者应向本区住宅建设管理部门提出对期房安置基地配套条件进行审核的申请,由本区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对期房安置基地配套条件组织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