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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及本市实施意见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及本市实施意见
(沪财外经[1995]19号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日)


上海市土地费管理所,各区、县财政局、土地管理局,浦东新区财政局、土地管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场地使用费,即土地使用费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其中国有场地使用费的代收工作仍由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集体场地使用费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二、土地管理部门应按规定督促企业及时、足额上缴场地使用费,并按期将场地使用费收入划转财政专户。
  三、根据有关法律及国家财政、土地管理部门规定,需申请减免场地使用费的,应报经市财政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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