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巡逻稽查制度;实行24小时双人上岗制度,负责实地巡查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并根据值班人员通报的情况,赶赴现场征税;巡查范围包括海上、港口、码头、水产品交易场所等:巡查内容包括固定业户和临时业户是否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是否按规定如实申报纳税;巡查方式应从水产品收购环节入手,进行定期检查或不定期突击检查.巡查结束后,要及时整理巡查记录,并在交班前办理完值班人员通报的税源征收情况反馈手续和当日征收的税款解交手续。
3、检查监督制度;主管领导负责检查监督值班人员和巡查人员的工作及执法情况,井负责处理重大的突发事件和较棘手的问题,同时建立值班人员与巡查人员之间工作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制度,防止执法的随意性和人情税现象的发生。
4、内存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综合及后勤保障工作,包括计、会、统,资料汇总,工作人员考勤,后勤服务等。
第十二条 主管国税机关对负责水产品税收征收管理的税务人员应定期实行轮岗制,并注意加强各岗位之间和征收管理各环节之间的配合与协调。
第十三条 市、县国税机关应就加强水产品税收管理问题积极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争取当地党政领导的关心和支持,并建立与渔政、港监、边防、公安、地税等部门的工作联系制度,争取各有关部门的配合与支持,并定期沟通信息,通报情况。
1、渔政部门是我国渔业资源的管理部门,加强与之联系,能及时掌握海上鱼讯、鱼类捕猎季节等方面的信息,有助于在征收管理工作中做到心中有数。
2、港监部门是负责对所有进出入港口的船只进行管理的部门,加强与之联系,能及时掌握渔船靠岸的时间和有关情况,有助于防止税源流失。
3、边防、公安部门是负责海上和陆地治安,防范和处理违法刑事案件的部门,加强与之联系,有助于对偷税、逃税抗税案件及时查处,并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惩罚。
4、地方税务局是负责水产品农业特产税征收的部门,加强与之联系,有助于互通信息,充分发挥税务机关联合办税的优势。
第十四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税收法规宣传,充分利用渔政.港监部门的广播系统,播放税法知识,散发税法宣传单,逐户对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程序、计税依据和标准、税务违章处罚等宣传,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