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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国税发[1999]271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一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划清粮食征免税范围。对粮食改制后实行独立核算,专门从事定购粮、议购粮、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收购、储存、调拨业务,以及国家指定经营的粮食进出口业务的粮食收储企业销售的粮食,经办理免税审核后免征增值税;对能提供资料,并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和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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