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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产品经销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2、加强对企业的日常征收管理,严格纳税申报制度,做到月税月清一对不按时申报纳税的,要及时查处。对连续三个月不申报或连续六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应取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3、对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清缴应纳税款。

  4、企业收购农产品后直接发往外地客户,或经过分类、冷藏、包装等简单加工后再发往外地客户的,纳税环节为起运环节;就地收购农产品就地销售的,纳税环节为销售环节。

  5、固定业户收购农产品运往外地销售的,应按规定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证明单。

  八、经销农产品的企业应按规定建帐建制,如实核算销售额和应纳税额,井主动向经营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对暂不具备建帐建制条件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有权采用核定销售额计算征税的办法,核定销售额时,可按同类农产品的市场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九、经销橡胶的企业在申报纳税时,应附送橡胶销售情况统计表(表样格式见附表,表格由各市县局统一印制发放),各市县局应进行审核汇总,并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上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十、加强与当地党政机关的联系,争取当地党政领导的关心和支持及有关部门的配合,切实加强农产品增值税的源头管理。

  十一、经销农产品的个人按以上办法办理。

  十二、对不认真执行以上办法的国税机关和税务人员,将追究有关当事人及领导的责任。

  十三、市县局应认真做好对经销农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宣传并将以上通知精神传达到经销农产品的企业和个人。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表
  橡胶销售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购销环节

购销数额

初级农产品收购环节

流通环节

生产环节

销售数量(吨)

销售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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