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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国税发[2002]158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下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加油站纳税人在按《办法》第六条计算公式计算成品油应税销售额时,油品单价应为扣减单位燃油附加费后的单价。加油站代征的燃油附加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各加油站应将自有车辆及其月耗用油量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自有车辆及用油量发生变化的,应当于发生变化的当月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设在同一市县的非独立核算的加油站,由汇总纳税的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各非独立核算加油站的自有车辆及其自用油情况。

  三、各市县国税局必须按规定将加油站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督促其健全财务核算,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税控加油机记录的数据(或税务机关掌握的企业实际经营状况),按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适用税率(17%)直接征收增值税。

  四、对加油站的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按照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制定的纳税评估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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