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管理问题的通知
(琼国税发[2002]180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最近,各市、县国家税务局陆续向省局反映了企业所得税征管中的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银行金融保险企业固定资产修理费(装修费)列支及审核审批问题
(一)金融保险企业不得预提固定资产修理费(装修费),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装修费)支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084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二)金融保险企业的办公楼、营业厅一次性装修工程支出(单项支出)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由企业据实列支;10万元以上的应报经国税部门审批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10万元以上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报经市、县国家税务局审批,50万元以上的经由市县国税局审核后报省国税局审批。
二、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问题
(一)《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帐准备提取及呆帐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1]127号)的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建立统一的呆帐准备制度,不再提取坏帐准备和投资风险准备,不再单独申报核销坏帐损失和投资损失。2000年12月31日的呆帐准备、坏帐准备和投资风险准备余额一并转入统一的呆帐准备帐户管理。
(二)财金[2001]127号文规定:提取呆帐准备的资产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具体包括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进出口押汇、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不含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确定期末价值的证券投资和购买的国债本息部分的投资)、拆借(拆出)应收利息(不含贷款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应收保费、应收分保帐款、应收租赁等债权和股权。
对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信贷、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加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计提呆帐准备。
(三)金融企业发生呆帐损失的申报、审批办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90号)和《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资产损失审核认定办法〉的通知》(琼国税发[1997]第541号)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