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
4.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应按现行出口退税的规定实行“免抵退”或“先征后退”的办法。
(二)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所得税税收政策:
1.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企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5.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三、关于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税收管理:
(一)享受税收鼓励有关政策的企业必须是经过有关部门认定,并取得认定资格,凡没有进行资格认定及取得证书的企业,一律不能享受有关税收减免政策。
(二)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软件企业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及集成电路产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的软件产品及其它货物和小规模纳税人生产经营软件产品不得享受该项政策。
(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企业应按规定办理有关税收事项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企业必须向所在地市县级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海南省《软件企业资格证书》和《软件产品登记》批件的复印件及有关资料。软件产品实行超税负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应按月提出申请,软件企业自批准认证之日起两个月内必须向所在地市、县国税局提出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资格申请。企业在获利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必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99号)的有关规定申请减免税,未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纳税人一律不准自行减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