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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问题的通知
(琼国税发[2002]294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根据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现对我省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有关税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软件企业、软件产品的认定和年审管理。

  (一)关于软件企业、软件产品的认定。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和国家有关规定,省信息产业局和省软件行业协会是我省软件行业的主管部门和软件企业、软件产品认定组织机构,应根据《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严格按照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对我省软件企业进行资格认定。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及软件产品由省软件行业协会提出,经省信息产业局审核并会签省国税局批准公布,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后,方能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关于软件企业年审制度。省软件协会应按规定的标准对软件企业进行年审,年审结果报省信息产业局和省国税局批准,年审合格的软件企业由省信息产业局公布。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当年不再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二、关于软件开发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有关规定执行。

  (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增值税税收政策:

  1.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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