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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案和管理的通知[失效]

  四、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分四个等级:

  (一)A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须具备下列条件:

  1、评估机构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2、有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认证并经注册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房地产估价师不少于7人,及有经市房地局颁证认定的房地产估价员不少于8人。建筑、经济类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不少于5人。借聘上述人员不超过10%;

  3、机构从事评估年限不少于3年。

  4、从业范围:在全市范围

  (1)涉及外商投资、中外合资、合作的房地产评估;

  (2)房地产买卖、交换、租赁的评估;

  (3)房地产抵押、保险的评估;

  (4)房地产入股、联营的评估;

  (5)新建、改制股份制企业房地产评估;

  (6)房屋拆迁补偿,包括市政、非商业性住宅建设工程的拆迁房地产评估;

  (7)房地产继承、分析、合并、赠与的评估;

  (8)纠纷仲裁与诉讼中的房地产价值评估;

  (9)其它房地产评估项目。

  (二)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须具备下列条件:

  1、评估机构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2、有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认证并经注册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房地产估价师不少于4人,及有经市房地局颁证认定的房地产估价员不少于6人,建筑、经济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不少于5人。借聘上述人员不超过10%;

  3、机构从事评估年限不少于3年。

  从业范围:在全市范围,A级评估机构从业范围之(2)(3)(4)(6)(7)。

  (三)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须具备下列条件:

  1、评估机构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2、有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认证并经注册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房地产估价师不少于2人,及有经市房地局颁证认定的房地产估价员不少于4人;建筑、经济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不少于3人。借聘上述人员不超过10%。

  从业范围:在机构注册所在区、县范围内从事A级机构从业范围(2)(3)(4)(6)(7)。(四)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须具备下列条件:

  1、评估机构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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