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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案和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31日)废止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案和管理的通知
(沪房地交[1995]317号发布 1995年6月20日)


各区(县)规划(土地)局,各区(县)房管局,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崇明县建设委员会,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对土地价格评估机构进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国家法律、法规文件,加强本市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适应本市房地产估价工作的需要,现就本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案和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是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中介服务性机构,可以从事单一的土地价格或房屋价格评估业务,也可以从事土地和房屋价格综合评估业务。设立各类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定登记。

  二、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向市房地产估价所办理备案手续,申领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核发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核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等级。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案除需填写《上海市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申报表》外,还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营业执照;

  (二)申领资质证书报告;

  (三)组织章程;

  (四)验资证明;

  (五)专业估价人员资格证明材料和其它专职和借聘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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