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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问题的通知
(琼国税发[2002]364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最近,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来电询问,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琼国税发〔2000〕89号转发)第十条中的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如何掌握,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凡具有《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其应税所得率暂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采取定额征收或其他合理的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其应纳税额不得低于下表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的税额。

  应税所得率表

行 业

  应 税 所 得 率

交通运输业

     14%

工业、商业

     10%

建筑安装业、房地产开发业

     16%

饮食业、其他服务业

     20%

娱乐业

     30%

装潢、装修、广告业

     24%

其他行业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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