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问题的通知
(琼国税发[2002]364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最近,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来电询问,
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琼国税发〔2000〕89号转发)第
十条中的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如何掌握,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凡具有《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第
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其应税所得率暂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采取定额征收或其他合理的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其应纳税额不得低于下表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的税额。
应税所得率表
行 业
| 应 税 所 得 率
|
交通运输业
| 14%
|
工业、商业
| 10%
|
建筑安装业、房地产开发业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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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业、其他服务业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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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业
| 30%
|
装潢、装修、广告业
| 24%
|
其他行业
| 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