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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琼国税发[2003]65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中有关增值税政策摘转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初装费〉)、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二、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并不销售汽车的,不征增值税,应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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