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实施〈上海市房地产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沪房地交[1995]213号 一九九五年五月八日)
各区、县房管局,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崇明县建委:
为了加强对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管理,现将《关于实施〈上海市房地产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问题的若干规定》及房地产经纪人备案表等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实施《上海市房地产经纪人管理
暂行规定》的有关问题的若干规定
为规范本市房地产市场,加强对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管理,现就贯彻执行《
上海市房地产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
《暂行规定》)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对申请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人员实行执业前的统一培训和考核,颁发“上海市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证”。
二、取得“上海市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证”的人员申请成为房地产经纪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三十日内,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备案。外商投资的房地产经纪组织向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备案。其他房地产经纪人(组织和个体)向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备案。
申请备案须提交以下证件和资料:
房地产经纪组织须提交:
1、备案申请书。
2、五名以上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证书。
3、报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材料副本(壹套)。
4、房地产经纪人备案表。
个体房地产经纪人须提交:
1、备案申请书。
2、业主本人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证书。
3、报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材料副本(壹套)。
4、房地产经纪人备案表。
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及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收到经纪人申报备案的证件和资料,应立即审核,对审核合格者予以办理登记。每季度向市局上报“房地产经纪人备案汇总统计”和“房地产经纪人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