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告知纳税人软件下载路径,由纳税人自行下载安装,自行录入。
(2)各市县局提供软件,帮助安装,纳税人自行录入。
(3)要求没有应用采集软件条件的纳税人到指定的中介机构或税务局利用中介版的采集软件代为录入。
2.培训。为确保纳税人正确使用采集软件,各市县局可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采取集中培训、个别培训或发放软件使用说明书等方式对纳税人进行培训。
(二)税务端。各市县局接到省局下发的软件后,按时进行安装,同时对征收部门具体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三)软件的下发时间及相关事项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另行下文通知。
五、《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由纳税人通过《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软件(自开票企业版)》软件录入后打印,打印后的清单必须经核对无误后加盖公章,于申报缴纳营业税时连同电子信息一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
《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由纳税人通过《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软件(一般纳税人版)》或《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软件(国税中介版)》采集录入后打印,打印后的清单必须经核对无误后加盖公章,于申报进项税额抵扣时连同电子信息一并向市县国税局报送。
六、各市县局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抓好数据采集的质量关,避免垃圾数据的产生。
七、为确保各项工作按时按质进行,各市县局应根据总局〔2003〕121号文件的管理规定,设置相关工作岗位,明确岗位职责,配备岗位人员,建立各岗位人员工作衔接配合制度,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八、货运发票信息采集、传输执行时间及要求
(一)自开票纳税人。从2003年12月1日起,通过《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软件(自开票企业版)》采集数据。自2004年1月征期开始,申报缴纳营业税时,须向主管地税局报送《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发票汇总清单》纸质文件和电子信息。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从2003年11月1日起取得的需申请抵扣的运输发票,自2003年12月征期开始,申报抵扣进项税款时,须向主管国税局报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纸质文件和电子信息。
(三)税务端的数据交换、清分、比对、上传、核查从2003年12月1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