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原则同意调整土地使用费标准的批复
(沪府[1995]38号 1995年8月28日)
市建委、市房地局:
沪建房(95)第0478号、沪房地资(1995)322号文悉。市人民政府原则同意你们《关于调整土地使用费标准问题的请示》,现批复如下:
一、调整后的土地使用费标准,自1995年7月1日起执行。
二、凡在1995年6月30日前已批准用地的外商投资企业,暂时执行1991年的土地使用费标准。外商投资企业用地满5年以上的,期满后执行新的土地使用费标准。
三、对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经市外资委批准执行外商投资企业有关法律、法规,并执行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政策的股份制企业,从1995年7月1日起,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
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沪府发[1986]113号)的规定,征收土地使用费。其中由原国有企业改制的,1998年6月30日前按1991年的土地使用费标准减半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