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设定登记和备案工作的通知
(沪工商登[1995]第279号 1995年6月29日)
各区(县)工商局,各区(县)规划(土地)局,各区(县)房管局,浦东新区工商局,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崇明县建设委员会,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为更好地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
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对土地价格评估机构进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国家法律、法规、文件,适应本市房地产估价工作的需要,加强本市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保证房地产估价成果的公正性、权威性和科学性,现就本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设定登记、备案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设立各类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实行直接登记制度,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二、设立各类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具有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和专业人员,共中注册资金最低限额为十万元,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至少要有二名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认证并经注册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的房地产估价师或至少要有四名经市房屋土地管理局颁证认定的房地产估价员以及建筑、经济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至少二人。
三、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自核准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向市房地产估价所办理备案手续,申领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核发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证书,核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等级。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类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各种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它各类企事业单位经营范围中涉及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的,包括对内的拆迁房地产价格评估,抵押、保险房地产评估等均按上述规定办理登记和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