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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屋置换中动迁安置居民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31日)废止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屋置换中动迁安置居民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房地公[1995]521号 1995年9月1日)


各区房产管理局:

  目前本市直管公房置换工作正在一些区逐步展开。开展这项业务,既能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又能吸引外资,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具有投资少、周期短、见效快的特点,对本市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将产生积极的作用。但是,在置换动迁安置居民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1)动迁安置标准过高;(2)动迁单位将安置房产权交被动迁居民;(3)因无安置房源,支付现金由被动迁居民自行安置等。这些行为对本市居民动迁工作和房地产市场登记发证带来较大的影响。为此,经研究对房屋置换中安置居民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房屋置换工作应按照成熟一幢,置换一幢的原则加以开展。凡列入置换房屋应事先做好调查摸底和动迁可行性分析,先易后难逐步置换。凡产业权属不清或涉及落政等问题的房屋不应列入置换范围。

  二、确定置换受让单位后,应切实向动迁居民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宣传和解释动迁有关政策,确保动迁工作顺利进行。

  三、房屋置换中涉及居民安置时,应用房屋来进行动迁安置,不可支付现金由居民自行购房进行安置。

  四、房屋置换中动迁居民应严格控制动迁成本,并分别不同情况确定动迁标准。安置的动迁房屋在内环线以内的或在被置换房屋附近区域的,一般情况下,根据动拆迁有关规定,按原居住房屋面积进行动迁安置;如安置房屋在内环线以外或远离被置换房屋区域的,可适当放宽安置面积。

  五、在房屋置换动迁安置中可结合住房制度改革方案,按房改标准,由被动迁户买下安置的动迁房屋。

  六、本通知自发出之日起施行。请各区房管局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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